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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硕士刑法学:刑法总则3
来源:山西都市网 | 2008/5/26 11:03:17    
二、累犯:(Recidivists)

  1.一般累犯:被判处有期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,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,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的,是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,但是过失犯罪除外。①前后罪均为故意②前罪被判有期以上,后罪应被判处有期以上③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,在五年以内再犯新罪(前罪是缓刑的,不是累犯,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)④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,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

  2.特殊累犯: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,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,都以累犯论处。①前后均犯危害国家安全②前后罪所判刑罚种类不受限制

  三、自首:(VoluntarySurrender)

  1.一般自首: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①自动投案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

  2.特别自首: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

  四、立功:(RenderingMeritoriousService)

  1.一般立功: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,查证属实的,或者提供重要线索,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

  2.重大立功:great有重大立功表现的(有重大贡献,提供重大犯罪、重大案件、重大犯罪嫌疑人线索)

  五、数罪并罚:(CombinedPunishmentforSeveralCrimes)我国采用以限制加重为主,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。

  1.限制加重原则:数罪均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的,用限制加重原则(有期20、拘役1、管制3)

  2.吸收原则:①数罪中有数个死刑or最重刑为死刑,用吸收原则②数罪中有数个无期or最重刑为无期,用吸收原则

  3.并科原则: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,附加刑仍须执行

  4.数罪并罚的几种特殊情况:①刑罚执行完毕以前,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漏罪的:先并后减②刑罚执行完毕以前,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:先减后并③“并”即用前面三原则数罪并罚

  例:数罪中有有期和拘役的,采取?原则(限制加重原则,不是吸收原则)

  六、缓刑:(SuspensionofSentence)

  1.一般缓刑:①对于被判处拘役、3年以下有期的犯罪分子,②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,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,可以宣告缓刑③必须不是累犯

  2.战时缓刑:①战时②判3年以下有期③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

  3.缓刑考验期:①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,但不少于二个月②有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,但不少于一年

  对象条件 被宣告后要遵守的规定 宣告后 考宣机关
缓刑 ①3年以下有期、拘役
②不是累犯
1.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,服从监督;
2.按考察机关规定报告自己活动情况
3.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;
4.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或者迁居,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
①犯新罪或发现漏罪,撤销缓刑,数罪并罚
②没犯罪,但违法或违规严重的,撤销缓刑
公安机关
假释 ①有期、无期
②非累犯及几种暴力犯罪犯人
①没犯事宣告
②犯新罪,撤销假释,先减后并
③发现漏罪,撤销假释,先并后减
④没犯罪,但违法或违规,撤销假释
  七、刑罚执行制度:刑罚执行,司法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,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

  对象条件 实质条件 限度条件 程序
减刑 管制、拘役、有期、无期 ①可以减: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
②应当减:有重大立功表现
①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的,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,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/2
②判处无期徒刑的,不能少于十年
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。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
假释(附条件提前释放) 有期、无期 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,可以假释。 ①判处有期徒刑的,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1/2以上
②判处无期徒刑的,实际执行十年以上
③判死缓的,实际执行十二年以上(不含死缓那2年)
④对累犯以及因杀人、爆炸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、无期的,不得假释
  第十二章、刑罚消灭制度[NextPage]

  一、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:①刑罚执行完毕②缓刑考验期满③假释考验期满④犯罪人死亡⑤超过诉讼时效⑥赦免

  二、时效:分为行刑时效、追诉时效,我国刑法只规定追诉时效。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法责任的有效期限

  1.追诉期限: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;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,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

 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;②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,经过十年;③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,经过十五年;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、死刑的,经过二十年。⑤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,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

  2.时效中断: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,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

  3.时效延长:

  1)在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,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,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。

  2)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,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

  三、赦免

  1.大赦:赦其罪又赦其刑,我国宪法没规定大赦

  2.特赦:不赦其罪而只赦其刑,①人大常委会决定②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③最高人民法院执行

☆主体特殊的:
1.重大责任事故罪
2.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
3.挪用资金罪
4.职务侵占罪
5.偷税罪
6.抗税罪
7.保险诈骗罪
8.刑讯逼供罪
9.报复陷害罪
10.虐待罪
11.遗弃罪
12.伪证
13.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
14.脱逃罪
15.医疗事故罪
16.贪污贿赂诸罪
17.渎职诸罪
18.强奸罪
☆故意犯罪要求情节严重
or严重后果or数额较大or一定数额的:
1.贪污贿赂诸罪
2.渎职诸罪
3.侵犯财产诸罪(除抢劫)
4.破坏经济秩序诸罪(除生产销售假药、伪造货币罪、洗钱罪、抗税罪)
5.诬告陷害罪、
6.侮辱诽谤罪
7.虐待罪
8.遗弃罪
9.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
10.医疗事故罪
11.非法行医罪
☆要求犯罪目的的:
1.诈骗诸罪
2.侵犯著作权罪(以营利为目的)
3.绑架罪(勒财、人质)
4.拐卖妇女儿童罪(拐卖)
5.诬告陷害罪(他人受刑究)
6.(侵犯财产9类犯罪中除故意毁坏财物罪挪用资金外诸罪:抢盗骗敲拿赖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)
7.伪证罪(陷害他人or隐匿罪证)
8.贪污罪
☆行为犯:
1.强奸罪
2.绑架罪
3.劫持航空器罪
4.脱逃罪
5.诬告陷害罪、侮辱罪
☆举动犯
1.参加黑社会
2.参加恐怖组织
3.传授犯罪方法罪
☆危险犯
1.放火爆炸危险方法诸罪
2.破坏交通工具设施
3.生产销售假药罪
☆主体单位or个人的:
1.非法制买运邮储存枪弹药爆罪
2.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
3.走贩运制毒品罪
4.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中除抗税罪、企业人员受贿罪、伪造货币罪、信诈外14款
☆过失犯罪:
1.交通肇事罪
2.玩忽职守罪
3.重大责任事故罪
4.医疗事故罪
5.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
☆告诉才处理的:
1.侮辱诽谤罪
2.虐待罪
3.侵占罪
4.遗弃罪不是告诉才处理
☆犯罪对象比较:
1.窝藏包庇罪(犯罪的人包括已决犯或未决犯)
2.伪证罪、徇私枉法罪(犯罪嫌疑人,是未决犯)
3.枉法裁判罪(当事人)
4.脱逃罪主体(罪犯、被告人、犯罪嫌疑人)
5.私放在押人员罪(罪犯、被告人、犯罪嫌疑人)
☆结果加重犯举例
1.抢劫致人重伤死
2.强奸致人重伤死
3.绑架致人重伤死
4.非拘致人重伤死(过失)
☆转化罪举例
1.非拘致人重伤死(故意)
2.刑讯逼供罪转化
3.抗税、妨害公务罪
☆继续犯举例
1.非法拘禁罪
2.虐待罪
3.窝藏罪、窝藏赃物罪
4.遗弃罪(不作为继续犯)
☆牵连犯刑法另规定数罪并罚
1.参加恐怖组织又犯他罪
2.参加黑社会又犯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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